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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职莫成卸责“制度性后门”
·2008-07-02 03:39:08·来源:河北青年报·浏览:
天水高考舞弊案主要嫌犯山东阳谷县农业局副局长霍继刚已向警方投案,并于6月30日被押回天水,其原来的上司——阳谷县农业局局长燕兆启随后被“牵连”。6月29日,继霍继刚被免除公职后,燕兆启也被宣布免除公职。(7月1日《长江商报》)

对涉嫌高考舞弊案的责任人及时予以免职,这体现了制度的严肃与较真。但这种免职会否成为究责的起点,还得拭目以待。之所以这么讲,是因在现实中,免职早已异化成对党政干部“过错”的一种处分。然而,免职根本就不是什么处分。

从百度搜索“免职”词条,得到结果307万条,足见免职一词使用之广。免职,本义属中性词汇,指依法享有任免权的机关按照法律或制度规定,免去某人所担任职务的行为。不少组织部门发布干部任免通告时,也常常使用此词汇。颇耐人寻味的是,如今组织部门在对正常干部进行任免时,往往还会加上“另有任用”。

目前,对党政干部的问责处理依据主要有两个,即《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公务员法》,而二者都没有免职就是处分的内容。可见,免职不是一种处分,更不能成为被处理对象卸责的挡箭牌。

现实中,免职常被异化为一种看似处分却又不是处分的处分,成为一些组织考量处分标准的重要减轻因素,有的还把免职当成了一种应急公关机制,只为给公众一个交待。因此,当谨防免职成为某些领导干部卸责的“制度性后门”。

 

作者:■禾刀  网络编辑:樊丽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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