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人文关怀意识正在逐渐植入并内化为中国司法作为一套法律体系天然而不可虚置的品质,对刑事被告人的人权保护日益周全可看作是一鲜明的标志。这当然值得赞赏,同时,我们也注意到,与刑事被告人相对应的刑事被害人的权益却面临着空壳化的尴尬局面。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如果犯罪人没有能力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无辜的被害人也只能咽下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苦果。显然,在这片法律空白中,刑事犯罪中的国家责任和被害人请求国家补偿的权利都被抹掉了。
当刑事被害人的权益被刑事司法所遗忘,司法的正义面貌无疑变得晦暗起来。以此为背景,上海拟议中的刑事被害人补偿金制度就显示了非同一般的意义,它意味着,此前那些身心俱痛、孤苦无告的刑事被害人如果在刑事被告人那里无法得到应有的权益补偿,完全可以绕过他们在国家那里寻回尊严、医治创痛。国家成了刑事被害人权益最后的救济之地。
遵循着“社会契约论”的立场,公民让渡一部分权利交付给国家来行使,并形成了对国家保护自身权益的合理预期,国家就有责任保证这种国家信用不被破坏,保护好每个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犯。如果未尽到职责,国家就必须承担由此而造成的后果。这种逻辑在司法领域的适用,就是对那些得不到赔偿的刑事被害人给予一定的国家补偿,体现政府作为公民监护者的责任。
哈耶克在《法律、立法与自由》中意味深长地写道:“没有什么不平等的现象会像经济上的不平等现象一样导致如此大的怨恨,其他不平等的现象之所以不像经济上的不平等现象那样引发怨恨,只是因为它们被认为不是人为的结果。”诚如此言,对国家来说,刑事犯罪及其后果都是它不可预期和不可把握的,但事后的一系列国家责任却是有章可循并可主动矫正和创造,以弥补正义链条上的断点的——其中,不仅仅是惩恶扬善、阻吓犯罪,更重要的是对众多得不到赔偿的刑事被害人给予物质上的权利救济,从而使无力者有力,让悲伤者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