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评论 >> 精彩时评 >> 正文
新法规透出向“经济社会”转身信号
·2008-07-22 02:34:18·来源:河北青年报·浏览:

■由头新闻: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的《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正式在广东实施。由此,广东省劳动争议纠纷不需要仲裁就可以进入诉讼程序,有效解决了仲裁和审判中容易出现的“脱节”问题,以应对珠三角劳动争议案件“井喷”态势,保护劳动者权益。(今日本报A03~04版)

这是一部亮点突出又颇富劳动者权益保护含义的《指导意见》,疏通了《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部分企业存在的用工不规范、管理不到位、关系不清楚等问题的解决路径,以致以此衡量,“华为万人辞职事件”的行为都会被认定为无效。因此,这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制定的第一部指导性意见,被寄予了为最高法院制定有关司法解释提供重要借鉴的厚望。

由是观之,法规逐渐完善的脉络,呈现给公众的是“社会经济”向“经济社会”的逐步变迁,乃至由之呈现的观念“升级”。

有评价认为,该《指导意见》让决策者的思想从以往看重招商引资,从“GDP至上”的禁锢中解放出来,把维护社会公平、理顺劳资关系、防止“强资本,弱劳工”的格局继续对劳动者权益造成损害等考量,纳入了自己的视野。以此来看,衍生于这部《指导意见》的社会意义和价值,要比其实践功效突出得多。

先有决策者观念的转变,才会有劳动者权益的充分保障,这一逻辑延承在目前的现实语境中几乎不可转变。是故,笔者更为看重的是这种社会观念的转变。

招商引资是压倒一切的大事,“GDP至上”饱受诟病却稳如泰山不可动摇,是我们此前一些地区经济发展模式中的突出特色。由此,社会难免会充盈着“经济”的气息,经济总量几乎成为了惟一的观测点。换言之,“社会”的价值淹没在了“经济”价值之中,“社会”似乎成了“社会经济”,突出了“经济”属性之后,“社会”内涵中的公平正义、民生诉求等一系列属性退而居其次,甚至被漠视了。毋庸多言,这是一种“畸形”或者说“病态”的社会内部形态。

经济发展的终极目的在于最大程度的改善民生、予民福祉。一定意义上说,经济越发展,越应该关注民生。换言之,“经济”必须作为“社会”的一部分而理性归位。这个过程,既有经济总量在社会全面发展中的结构地位问题,也有“经济”本身内部的关系问题。维护社会公平、理顺劳资关系、遏制“强资本,弱劳工”格局,是经济发展中内部必须调整的关键问题,也是“经济”之于“社会”的必要贡献。

令人欣慰的是,一部地方的《指导意见》已经透出了“社会经济”向“经济社会”强烈转身的信号。社会变迁或许有种种内敛和外显的形式,但稳固于法规条文中并用以指导社会生产生活的形式,无疑是最具社会人文价值的。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到《劳动合同法》到地方的《指导意见》再到对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预期,法规的完善脉络本质上体现着上述的转身,不仅是强烈的,还是强硬的。或许,法规付诸现实还有诸多不尽如人意或被人为弱化,但不可否认这种进步越来越明显。缘于此,我们不仅应该给这部地方的《指导意见》必要的掌声,更期望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尽早出台。

作者:  网络编辑:石嵬
相关新闻
请您评论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