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期话题
据《南方都市报》7月15日报道,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规范了两级法院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办案标准,即遇到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外来农民工能享受市民待遇。
部分人士认为,外来农民工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按城镇人口还是农村户口,在此之前的法律实践中一直存有争议。《指导意见》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但也有人表示,城乡居民“同命同价”有附加条件,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同样,参加此次讨论的观点不一,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支持派
有限的进步也是进步
公务员乔杉:对于深圳中院的这一规定,民间形象地将其称为“同命同价”。有人说,“同命同价”留下了一条难看的“尾巴”,因为它是有条件的,即“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
在生物进化中,有尾巴的猴子依然属于高等生物。相比于那些尚没有实行“同命同价”的地方,有尾巴的“同命同价”依然是一种进步。或许,这只能称为有限的进步,但放眼世界纵看历史,又有哪个巨大的进步不是从有限的进步而来的呢?
应该看到,这一进步是在“以人为本”的时代背景下实现的。一段时间以来,“以人为本”成了社会热词。深圳中院出台的这一意见,正是对“以人为本”理念的响应和践行。
人与人的平等,是法律的底线;生命与生命的平等,是人权的底线。必须看到,底线的内涵是受制于时代,受限于历史的。在特殊时期下,城与乡确实存在事实上不平等——即使在今天,还有城乡统筹发展的问题。这种不平等,必须以历史的眼光看待;这种不平等,也必须放置在发展中才能解决。
我们希望更多的地方能够实现“同命同价”,我们更希望“同命同价”是彻底的。但在现实下,我们应该有等待的耐心。
■反对派
砍掉“尾巴”会更有意义
时事评论员王攀:广东在法治进程中一直是走得比较靠前。作为改革开放桥头堡中的桥头堡,深圳规定外来农民工遇车祸可以享受市民待遇,实现“同命同价”,无疑也是法治水平提高的标志。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个“同命同价”还不够彻底,两个限制条件让该规定的意义大打折扣。
生命宝贵,任何补偿都不足以弥补。但有时无价的生命又必须以定价来表现。而如何计算、标准如何,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对生命的重视程度。今年1月发生在韩国的冷库爆炸案,遇难的12名中国公民获得了大约人均195万人民币的赔偿,这引发了国内赔偿标准是否过低的讨论。
国外一些国家赔偿金高,不仅由其具体国情、经济水平决定,更主要的是计算方法不同。因此,尽管国内一些行业性规定提高了赔偿标准,但总体过低。
更令人遗憾的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并非所有生命都能一视同仁。国内赔偿标准与国际接轨目前还不现实,但遇难中国公民在韩国得到较高赔偿的“入乡随俗”做法值得国内借鉴。换句话讲,不管遇难者是什么身份,赔偿标准都应坚持就高不就低原则。以深圳“同命同价”的规定为例,如果能砍掉不合理的尾巴,它将更有意义。
■中间派
“尾巴”终将会进化消失
报社编辑鲁开盛:人的生命是宝贵的,不会因为职业的不同而分出高低贵贱——“同命同价”规定的出台,便是对死去的人价值的一大肯定。可这“同命同价”仅仅是针对交通事故死亡者,并不是针对所有社会成员。如此,“不平等”依然会在城市街头尽情演绎。
长期以来,二元户籍制度因制造了不平等而饱受诟病。为此,国家一直在寻找解决这一不平等的突破口——截至目前,全国就已经有河北、江苏等许多省取消了二元户籍制度;有的城市比如上海、深圳等,为了更大程度地接纳外来人口,还推出了居住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