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中经典
■用行政手段干预司法活动,通过司法部门向律师施压,是一些地方堵住“民告官”的惯用方法
■当地政府通过合同手段,实现了对辖区律师资源的垄断,比直接干预司法、侵犯律师执业权更隐蔽
■当地政府垄断律师资源,以为就可令居民放弃维权,政府乃“不战而屈人之兵”,其实只是“鸵鸟战术”
■由头新闻
为防堵“民告官”诉讼,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政府创造了一个他们颇为自豪的“独特做法”:连续多年将区内所有律师聘为区政府常年法律顾问,以此对当地律师形成合同约束,迫使律师不得为“民告官”原告提供法律服务。(据《半月谈》)
这一创举堪称“独特”。以往,一些地方为防堵大面积“民告官”诉讼,一个办法是通过一定渠道直接向法院施压,要求法院不得受理这类案件,或虽可受理但不得判政府败诉;另一个办法是直接通过司法部门向律师施压,严令当地律师不得代理这类案件。由于地方法院未能完全摆脱地方政府牵制,以及地方司法行政部门对当地律师具有管理大权,这两个办法都能收到立竿见影之效。
具体分析起来,第一个办法实际上是用行政手段干预司法活动,在依法治国的语境下显得很不光彩,第二个办法涉嫌侵犯律师的执业权利,说起来也很不好听。现在好了,科尔沁区政府以极大的魄力,一举将辖区内7个律师事务所的近百名律师统统聘为区政府常年法律顾问,按所签合同,这些律师不得同时担当状告政府方的代理人。这样一来,政府没有动用行政手段干预司法,也没有直接侵犯律师执业权,而是通过合同手段,实现了对辖区律师资源的垄断。
以合同手段垄断律师资源,表面上看比直接干预司法、侵犯律师执业权来得温柔些,但政府的强制性权力在其中起着关键作用。这个合同其实是一个霸王合同,区内所有的律师签也得签,不签也得签,如科尔沁区司法局领导经常教育律师时所言,“谁跟政府对着干就别想在当地混”。显而易见,聘任合同不过是为了形式上好看些。
政府全方位垄断当地律师资源,无疑给“民告官”原告寻求法律服务制造了巨大障碍,后者不论是到外地去聘请律师,还是被迫自学成“法律通”打官司,都必将付出高昂代价。当地政府想当然地认为,长此以往,足以使原告放弃“告官”诉求。事实证明,在很多情况下,政府低估了居民的维权意愿以及居民承受维权代价的能力。如果封锁一个地方的法律服务市场就能彻底杜绝“民告官”,那几乎就没有政府办不到的事情了。
在此事件中,当地政府最大的失策在于,他们没有认识到,如果放手让律师为“民告官”原告提供法律服务,不但不是在“跟政府对着干”,也不是在给社会添乱,恰恰相反,律师代理原告与政府打官司,就是要引导居民走理性、守法、克制的维权之路,帮助居民通过法律渠道消解紧张、减轻焦虑、释放不满,得以缓解社会矛盾,分担政府的压力,维护社会稳定。反之,会适得其反。
政府垄断当地律师资源,堵塞了居民维权渠道,以为就可有效防堵“民告官”诉讼,令居民无条件放弃维权,政府乃可“不战而屈人之兵”,这其实只是一种“鸵鸟战术”,困难或危险并没消除。基于此,有关方面应当纠正这种有悖法治原则而又有害社会稳定的错误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