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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被告“人肉搜索”应获胜诉
·2008-08-01 06:29:26·来源:河北青年报·浏览:

语中经典

■“人肉搜索第一案”之所以让法院犯难,是因为在三家被告网站外,还有第四被告“人肉搜索”

■“人肉搜索”的确提供了当事人的大量个人信息,但都是合法获得,如果这也算侵犯隐私,那百度和Google就该被封杀了

近日出版的《青年周末》报道说,受广泛关注的“人肉搜索第一案”正在艰难进行。这桩普通的民事纠纷从年初立案以来,经历了三次开庭,仍未作出法律结论。期间,相关法院还专门组织了两次规模较大的研讨会,就该案涉及的多种法律问题与社会问题进行讨论。研讨会是否达成了某种共识,目前还不明朗。

所谓的“人肉搜索第一案”,是由一名自杀者的“死亡博客”所引发的。这位名叫姜岩的女子生前在博客中讲述了自己失败的婚姻,并公开了她丈夫的婚外恋情。这些内容被多家网站转载后,引起网民极大愤怒,“人肉搜索”引擎随即启动,“负心汉”王菲及“第三者”的个人信息被全部找到并公布出来,他们的生活“受到极大干扰”。为维护自己的名誉权和隐私权,王菲遂将三家网站告上法庭。

这个官司之所以让法院犯难,并不是因为案情复杂,而是在三家网站之外,实际上还有一个隐形的第四被告,那就是众说纷纭的“人肉搜索”。“人肉搜索”表面上是一种网络化的信息搜索方式,其实质乃是一种言论工具。网民利用“人肉搜索”对热门人物和社会现象表达自己的意见和立场,构筑起一种强大的民间舆论,以此起到臧否人物、还原真相、除恶扬善、道德评断的作用。虽然其出现过误伤现象,但在类似“周老虎”、“虐猫”等热点事件上,却无可争议地起到了正向作用。简单地将“人肉搜索”等同于网络暴力,显然不公正。

“人肉搜索”等言论方式的出现其实是必然的。在涉及到热点人物和公共事件时,相关信息通过网络媒介向一个中心汇聚,进而产生热核反应,这种由技术进步所带来的社会现象几乎是无法抗拒和逆转的,它也深刻地改变了隐私这个古老的观念。近年来,美国出现了一股“复仇博客”的潮流,一些遭遇情变的女子不仅在博客上讲述伤心往事,还把那些“糟糕男人”的照片公诸于世,由此衍生出一个“不良情人信息库”。如果说个别人的“复仇博客”不过是情绪宣泄的话,“不良情人信息库”就带有强烈的公共表达意味,其中包含的道德和文化立场是不言而喻的。不难想见的是,这些“复仇博客”和信息库里都包含有大量传统的隐私信息,但一旦有人就此提出诉讼,却很难获得法律支持,因为它涉及到公众的言论自由。

以此审视“人肉搜索第一案”,那些颉颃难辨的观念和价值或许就有了分野。“人肉搜索”的确提供了当事人的大量个人信息,但这些信息大都是以合法方式获得的,它只不过被更多的人“分享”了,如果这也能算得上侵犯隐私,那百度和Google就该被封杀了。就算从最宽泛的意义上理解隐私,个人的隐私权显然也无法与公众的言论自由相抗衡,因为,由于姜岩的自杀,围绕着姜岩的诸多信息都具备了某种公共性,只有掌握了这些真实信息,人们才可能做出更公正、更客观的评判,社会才能从这些评判中辨识、构筑自己的核心价值。如果以删帖、事先审查等技术手段切断信息的交流与共享,不仅言论自由会遭到削弱,整个社会的价值建设与道德生成机制也会遭到破坏。在这个问题上,法律的裁量只有真正做到与时俱进,才不会出现违背历史潮流的谬误。

当然,利用“人肉搜索”所获得的信息去扰乱当事人的生活、乃至威胁其人身安全,肯定是为法律所不容的。舆论的归舆论,法律的归法律。谁给你打了骚扰电话,谁在你的门上涂黑字,尽管报警和起诉吧,那肯定占理,也肯定会获得支持。

 

作者:■本报特约评论员蔡方华  网络编辑:樊丽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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