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下午,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将举行《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条例(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意见稿提出,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包装材质、结构欺骗消费者,误导消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据悉,该条例系国务院2008年立法计划。(9月7日《新京报》)
千呼万唤始出来,饱受诟病的商品过度包装问题终于即将进入法律规范的视野。
所谓过度包装,是指超出了保护商品、方便运输、介绍或说明商品的功能要求,包装空隙率、包装层数、包装成本超过必要程度的包装。这种现象是食品等行业销售领域的痼疾。去年7月14日,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委会联合发布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通则》;今年8月15日,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月饼包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通知》,商品过度包装的综合整治尽管没有得到彻底根治,但是一直未曾松懈。
这样一种态势下,一种刚性法规的介入,将会促使过度包装向理性包装过渡。不过依笔者之见,要完成这一过渡,还需要条例对过度包装的定性进行细化,并由此拓展对其监督的主体。
过度包装不仅是个商业问题,更是个公益问题。一方面,过度包装往往一次性耗费掉纸张、玻璃、钢铁等重要生产和生活材料,加剧了社会资源稀缺;另一方面,如果减少不必要的过度包装,可以节省很大一部分处理费。有资料显示,北京市每年产生的垃圾近300万吨,其中60万吨为过度包装物,如省掉这些垃圾处理费就相当于省下2亿元人民币。换言之,过度包装很大程度上关涉了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公益问题。另外,从消费者角度来看,过度包装还涉嫌商业欺诈行为。
既然关涉到社会公益问题和消费者切身利益,那么立法中就需体现公共权利和消费者个人权利,需要赋予公共领域和消费者个人对过度包装的监督权直至追诉权。但细勘征求意见稿,似乎没有关涉过度包装的细化定性,也将监督权与处罚权全部交给了县级以上质监部门。
依据目前征求意见稿的条例,过度包装并不需要承担公益和消费者监督、追诉的风险,而只需要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和处罚。虽然动辄一万甚或五万元的罚款看起来令人惊怵,但实质上过度包装并没有承担其完全责任——其所直接导致的资源一次性浪费、垃圾污染、垃圾处理以及消费者权益“买椟还珠”式的受损,随着质监部门的处罚,在某种程度上都无从追问了。
也就是说,过度包装不需要向其所导致的公共损失和消费者损失负责,从立法的公平正义方面看,这显然不尽合理;而从现实层面看,单靠质监部门监管也难免力量微薄,易出现监管真空。因此,限制过度包装,需要赋予公共领域权利和消费者个人权利,为公益诉讼和个人维权提供保障。